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90元,长丰县360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7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2元,长丰县3.9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月人均230元提高到260元,所需资金按低保金来源渠道分级负担。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企业协保人员生活费同步调整,3县城镇低保标准根据各县实际作相应调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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