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材料
1、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①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②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③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④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2、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后,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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