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一种专属权,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受到损害,未经肖像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这就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具体讲,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损害。
当然,这样会存在公益性和新闻宣传性的使用肖像问题。新闻宣传性的使用可以规定为例外,而公益性的使用也应当事先征得肖像人的同意,并给予相当的使用补偿,这就相类似于公益性的征用。公益性和新闻性的使用肖像也不能使肖像人的精神受到损害。当肖像人的肖像受到侵害时,肖像人就可以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受到侵害表现为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也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显著轻微的,也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
一、侵犯肖像权是否必须出自盈利目的?
虽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从《民法典》的立法意图和学理解释来看,尽管不无争议,但主流见解均倾向于认为营利性不是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务中,已有很多事实上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但不具备营利目的的判例。法院一般都将是否营利认定为是否侵害肖像权的一个情节,一个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考虑的因素,而并不是作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虽然《民法典》规定了侵犯肖像权要具备主观营利目的,但我国司法实践并不坚持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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