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因社会公共利益,可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二、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权如何赔偿
非盈利目的侵犯肖像权的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损害,具体的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情节显著轻微的,也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问题。侵害肖像权的情形有:
1.行为人使用了肖像人的肖像;
2.行为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人同意;
3.肖像人的精神受到了损害。
当肖像人的肖像受到侵害时,肖像人就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
认定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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