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等于0.35乘(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加0.35乘(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加0.30乘(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分支机构所得税有关规定
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具体规定国税发文对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如下:
(一)适用对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不包括所缴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二)总体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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