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都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且都危害公共安全,两者的客体、行为手段都相同,其区别主要在以下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出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故意。
(2)后果要求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结果犯,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该罪,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无此要求。
(3)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16周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14周岁。
(4)犯罪形态方面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存在未遂形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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