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到期不行使债权,应该如何维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怎么履行债务
找不到债权人,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追讨债务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向以下人员主张欠款:
1、债务人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2、没有遗产的,如果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死亡后应当由其配偶承担债务。
4、如果没有以上情形的,债权债务消灭,不需要再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n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n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n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n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n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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