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X年X月X日,市民张先生投诉称:其父亲2001年底在某公证处办理过一份公证遗嘱,他们查阅公证卷宗,发现其父亲办理公证时提供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将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室的房产由大儿子(即张先生)一个继承”,但公证处打印的遗嘱上却为“将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室的房产由小儿子(即张先生的弟弟)一个继承”,他们以为这是因公证员的疏忽造成的,要求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卷宗表明打印的遗嘱内容确实泛起了部门变更,由原遗嘱中的“大儿子”变成了“小儿子”,但张先生的父亲也在打印的遗嘱上亲身签名。卷宗材料没有证据证实遗嘱内容的变更是公证员疏忽大意造成的,也没有证据证实是张先生的父亲要求变更的。这起投诉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没有准确处理好打印的遗嘱与当事人提供的遗嘱之间的关系。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划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有利于规范文书格局,利便使用,进步质量,这一划定并无不当,枢纽望我们公证员如何准确理解并适应该划定。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划定,对个人正当财产入行处理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划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可以附有义务,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办理公证中如何准确处理打印的遗嘱与当事人提供的遗嘱之间的关系,公证员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假如当事人提供了自书遗嘱的,且没有变更遗嘱内容的意思表示,在打印遗嘱时应当“一字不差”地完全“复制”原遗嘱内容,不得擅自变更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更不得随意删除遗嘱内容,包括一些公证员自以为与遗嘱没有联系关系的内容,否则必将给公证质量埋下“隐患”。
其次,假如当事人提供了自书遗嘱的,且有要求变更遗嘱内容的意思表示,公证员应当完全“忠实”于当事人变更后的意思表示,重新打印遗嘱,并交当事人核对签名,此时,公证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意思表示重新自书一份遗嘱,也可以将当事人要求变更的原因,内容以及公证员向当事人告知变更遗嘱内容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在谈话笔录中载明,避免日后发生与本案中张先生一样的投诉纠纷。
代书遗嘱打印是否有效
代书遗嘱打印是否有效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打印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我国遗嘱的形式,属于无效遗嘱。我国采取严格法定形式主义。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如果是由见证人见证,一人打印,内容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并签名的,符合代书遗嘱,应当有效。
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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