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房屋延期交付行为本身不构成购房者停止支付抵押贷款的法定理由。购房者向金融机构(诸如银行等)提出的购房贷款申请,属于双方签订的具有明确规范和严谨性质的书面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明确确立了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以及相互间的义务关系。在这个金融交易环节中,作为贷款提供方的银行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购房款项及时发放至购房者手中;而购房者则需要遵守合同条款,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履行还贷义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购房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无论房屋交付延迟的原因是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完成交房工作,抑或是受到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按期交付,作为购房者都必须坚守还款承诺,不得擅自中断或者终止贷款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全文5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