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都已明确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有限合伙也给各国经济带来生机与活力。据统计,德国1998年有限合伙的雇工人数占全部民法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雇工总数的51%。
此外,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中小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通过有限合伙人筹措到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而有限合伙人可以使自己的资金找到一个新的投资渠道。有限合伙有利于民间资本流入中小企业,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顽症。
亚洲开发银行的一份调查显示,中国民间资金总量已逾11万亿元人民币;而据陈*星的估计,我国民间资产的总量达到28万亿元人民币之巨。民间资本总数虽然庞大,但去处却不多。大多数人仍然选择把钱存在银行吃利息,以至于我国居民储蓄余额年年攀升。
而另一方面,受经营规模、资本规模所限,中小企业在资金借贷市场上一直处于不利地位,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可能性很小。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发行股票、债券融资的门槛又太高。中小企业从正途获得资金非常困难,于是剑走偏锋,致使民间金融借贷从未停止过。与巨大的民间资本相伴随的还有私募、抬会、老鼠会的暗流涌动,非但政府监管困难,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还形成潜在的威胁。“与其堵,不如放”,如果有合理的投资渠道,资本的逐利性也会顺理成章地引导民间资本流入。对于政府来说,借助有限合伙之力,引导民间资本流入中小企业,可以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状况,繁荣经济,促进就业,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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