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3-08-14 15:52:32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需要满足条件如下:主体为特殊主体需要具备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身份;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和辩护人应当依法辩护的义务;客观方面实施了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广西警方通报4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广西北海市警方21日对外通报,4名律师涉嫌在当地一宗命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目前,这4名被警方拘传的律师有两人被刑事拘留,两人被实施监视居住。

北海警方此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述情况。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北海市政府新闻办有关负责人一同出席新闻发布会。

警方通报,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广西钦州籍男子裴某在北海市前进路与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某等三人发生争执并打架,裴某喊来当时同在该市三中路一大排档吃宵夜喝酒的同村青年裴一、杨某、黄某、裴二等人一起对黄某等三人进行围殴。随后,黄某向贵州路方向逃跑,裴一、杨某、裴二、黄某四人追上黄某并继续对其殴打,并将黄某劫持上一辆出租车开到该市水产码头。不久,裴某也搭乘摩托车赶到码头,并再次指使同伙对黄某进行殴打,直至黄某死亡。后在裴某的指使下,裴某一伙人将黄某的尸体抛下海,并约定攻守同盟,一同离开北海躲避风头。

案件发生后,北海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并于2009年11月19日抓获嫌犯裴某、裴一、杨某、黄某,四名嫌犯均为钦州市犀牛脚镇人。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裴某等四名嫌犯提起公诉,2010年9月26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此间通报称,在法庭上,被告人杨某的辩护律师杨三申请三名女证人出庭作证,并出示了证人的证词,证实裴某等人无作案时间。同时在庭上,裴某、裴一、杨某三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只承认原供述的三中路段伤害黄某的情节,推翻原供述的劫持黄某到码头将其殴打致死,并抛尸入海的情节,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

检方认为三名证人的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嫌疑,为进一步充实案件证据,检方提出延期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局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尽快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同案犯裴二等人抓捕归案,同时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宋某、杨某、潘某。北海市公安局于2011年2月2日和3月7日分别将宋某和潘某传唤到案,在掌握该两人作伪证的证据后,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以宋某涉嫌包庇罪对其予以逮捕。随后北海市公安局又于5月19日将犯罪嫌疑人裴二抓捕归案,6月6日将杨某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证实宋某、杨某、潘某涉嫌作伪证包庇裴某等犯罪嫌疑人,宋某、杨某、潘某如实供述了包庇裴某等人的事实。经审讯,裴某等4名嫌犯亦承认了翻供系受杨三等律师的教唆所为,查明杨三、杨四、罗某、梁三四名律师涉嫌在裴某、裴一等人殴打黄某致死并抛尸入海一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三、杨四、罗某、梁三四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三、杨四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某、梁三两人实施监视居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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