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对象还了房贷,婚后加上我的名字,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吗
诚然如此。
请求许诺婚约之前购置且并不知名是否将在婚后添加配偶姓名者,这正是二人之间将共同拥有的财产。
首当其冲,必须理解,此房产购买乃是婚前发生的活动,因此,它应当被视为私人资产。
如果婚姻双方能够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这之后举的缘故产生的财产则应被视为两人共有的财产。
基于这个前提,赋予配偶住房的所有权,确实需要再次负担契税支出。
因为,如果在婚前曾作为个人独享财产的产权证书上加注配偶的姓名,这即是将部分产权份额转让给对方,如同转移登记(赠予)一般,需要承担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印花税(权证)以及房屋登记费用等各项费用。
不过,具体的收费标淮可能会因地区性的房地产管理机构而有所不同。
接下来需要了解的是如何完成加注名字的手续问题。
如果能够在偿还所有贷款后再来执行添加姓名的操作,那么这种情况下整个流程将会非常简易,只需按照常规的添加姓名和产权变更的流程,前往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直接办理即可。
请注意携带好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住房产权凭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
但是,若短时间内并无计划偿还贷款,那么我们首先需要向负责的贷款银行开具证明,表明在他们的许可范围之内,我们将允许增加配偶成为产权共同享有者;然后,再向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以供加注姓名。
加盖完姓名的房产证,意味着被添加名字的人便获得了住房的所有权。
在婚姻破裂或离婚的情况下,该住房交易将视同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结果将根据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进行划分。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婚后男方出资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后男方所负担的购房开支是否被视为配偶间的公共财物,这将取决于诸多因素。
以下列举几类常见的情况供参考:
1.完全符合共享为公共财物的条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男方通过自身经济来源或使用夫妻共同积累的财富购得房屋,那么一般都可以根据法律将此房产视为夫妇俩的公共财物,具体表现为:
(1)若在结婚后,由任何一方单独出资购得房屋且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例如用婚后产生的工资收入购买,则该房屋应作为公共财物处理;
(2)如在婚姻期内两人共同付费购得房屋,除非有特殊约定或者书面证明不是,否则即便房屋所有权只登记在一方之名的情况,仍应该被辨识为夫妻的共有的财物;
(3)如果购房行为由各方父辈出资推动,房屋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可从法律角度将此类房屋认可为各方向各自的父辈贡献资金占比相同的情况,而非单独持有;
(4)在婚前,一者签署购房合约或者用个人资产支付首付并且办理相关贷款,婚后则由夫妇二人合力偿还贷款,最终房屋所有权只落在支付首款的一方的名下,那么此等房产应由夫妇二人协商处置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