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能否通过信访解决?
1。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此外,《条例》还对信访渠道、信访方式、信访管辖权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条例》一再强调要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妥善及时处理信访群众的诉求。
从《条例》对信访的定义来看,只要人们觉得有问题,就可以进行信访,信访渠道亮起绿灯,看似畅通无阻。总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信访确实是一种可行的方式,也就是说,当遇到拆迁补偿纠纷时,有效的信访是拆迁律师在维权过程中鼓励我的一种职业。
2。要了解背后的障碍,信访必须有效,不能滥用。什么样的请愿书有效?这应该从请愿书背后的规则来看。
其实,上访活动看似简单直接,但实际上却有诸多限制甚至“雷区”。让我们先看看这些限制。根据规定,信访人不得越级、重复上访。而且,法律明确,凡是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都要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信访不是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程序。很难排除验收程序多、时限长、办理环节不透明、环节多,存在“踢皮球”的空间。此外,处理结果没有强制力。让我们看看上访过程中的“雷区”。一是在上访过程中,一定要找出责任机关,盲目反映容易被驳回,浪费争取拆迁补偿的黄金时间;二是上访必须合理、有根据,不能捏造、夸大事实。一方面,如果被认定为诬告陷害,不仅上诉不成,还会导致入狱;第三,上访必须遵守秩序,遵循程序,循序渐进,不能越位。只有冷静理性地进行信访,才能有效地传达诉求,减少直接被驳回、受阻的可能性;四是信访过程中,要要求并妥善保管书面通知和答复文件。这些书面材料可以作为今后审查、复议和诉讼的有效证据。如果上访人只与被约谈部门进行口头沟通,很可能日后出现尴尬局面。因此,京商拆迁律师从专业拆迁律师的角度出发,建议委托人将信访作为解决问题的辅助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在律师的指导下,有节奏、有效率、有步骤地开展信访,发挥信访的价值维护他们权利的过程。
3。不要放弃主战场——如果请愿失败,可以通过诉讼来补救!
信访条例只规定,对信访处理意见不同意的,可以提出复核、复审请求,但没有明确起诉方式。但从办案实践经验看,当事人对信访回复不服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请求有关部门重新处理。
也就是说,通过这种方式和途径,可以把非强制上访的结果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诉讼判决/裁定的结果,为合理的拆迁补偿拓宽道路。
发生拆迁纠纷时,最理想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信访的方式。我们应该能够正确处理拆迁纠纷。通过法律,如何解决拆迁纠纷,截图的方法是什么,我们应该找律师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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