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待遇是否适用于企业退休职工的去世或病故?
时间:2023-07-03 09:42:43 1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待遇和申领标准:

(一)丧葬费的发放标准。一般为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的3个月。

(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一般为死亡时上年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10个月。

(三)遗属费的发放标准。一般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享受遗属费(遗属困难生活补助)。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付金额。以退休职工死亡前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为准。因全国各地关于退休职工去世待遇和申领标准略有差异,具体以当地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要求和审批为准。

北京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自2011年8月1日起,北京市机关(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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