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有权利不作证。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证言拒绝权”。是指证人因某种特殊情况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明确规定,但理由不完全相同,归纳起来有:
(1)公务人员或曾经是公务人员因职务而知悉公务之秘密的;
(2)从事某种职业而得知他人秘密的,如医务人员、律师、公证人,公职人员等;
(3)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
(4)自身利害关系,证人如果因为陈述证言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财产损失的。
遭车祸父母痛失爱子目击者索要高价方愿作证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正月十五,月圆人团圆。然而,当声声喜庆的鞭炮响彻夜空时,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松树村村民徐中库家中,显得比平常更为凄凉。去年下半年,一场车祸让徐中库痛失爱子,全家人好不容易找到目击证人,并用1.3万元买来了证词,但直到现在,事情还没有着落。看着整日以泪洗面的妻子,徐中库有苦难言。
2004年8月16日早晨,徐中库之妻胡立波带8岁的儿子徐鑫去镇小学报名,据胡立波回忆,当时她骑着自行车,和她同向行驶的还有一辆装满木头的拖拉机,为了避让对面来车,拖拉机突然拐弯,将她和坐在自行车后座上的儿子刮倒在地。她爬起来后,发现儿子面部发青,满脸是血,她顿时慌了,脑子里只有一个念头———赶紧救人!此时,正好一辆四轮拖拉机路过,将她们母子送到了镇中心医院。然而,徐鑫因头部、胸部撞伤,抢救无效死亡。
飞来横祸让胡立波一下子精神崩溃了,她一个多星期基本上不吃不喝,也不言语,只是不停地哭。家里人并不知道当时当时具体情形,自然也没去报案,就这么把孩子给殓了,直到有一天,徐中库的一位朋友从邻村董某口中听说车祸一事,将之转告给徐中库,全家人这才明白是咋回事儿。
“董某知道有3个目击证人,在农安县,但他说‘人家不可能白给你作证’,让我拿2万块钱。只要肯出钱,他可以帮忙联系这3个证人。”徐中库告诉记者,虽然家里三口人只有一口人有地,除了种点儿玉米,基本没别的收入,要3年才能挣出1万元钱,但他一想,为了找到肇事者给孩子讨回个公道,花些钱也值,就同意了。
“没给董某钱之前,我和董某爱人一起到农安县找过那3个证人,他们倒没提‘要钱’的事儿,只是说,董某不去,他们不能给作证。回家后,我先凑了1万元钱交给董某。2004年8月31日,我和董某,连同律师一块儿又去了农安县,这回证人写了证词,还按上了手印。”徐中库告诉记者,他后来得知,董某自己留下了6000元钱,给了3个证人共4000元。
2004年9月初,徐中库带着这份证词去吉林市交警支队公路大队报了案。交警部门受理后,决定于10月23日去农安县向证人求证。为此,徐中库又给3位证人打电话。“这次,证人说让我拿7000元,可我家已经没钱了,最后,我们讨价还价到3000元。我卖掉家里的猪和电器,又借了一点,这才凑够3000元。那天,带着这笔钱,我和交警队的人一起去了农安县,取回了第二份作证材料。”徐中库说。
“我根本不知道证人作证是法定的义务,不需要给钱。我就想,为了孩子,他们能给作证,我得感谢他们,我一直以为,人家作证,就要给人家钱,何况人家还开口跟我要钱了。”徐中库对记者表示,“只要证人肯帮忙作证,等官司赢了,别说1.3万元,就是再多些,我也给!”
但事情的进展却让徐中库非常失望。2004年11月,交警部门结了案:由于当事人未及时报案,现场的证据消失,肇事的拖拉机司机又不承认撞人,事故无法认定,建议徐中库去法院起诉。可徐中库去法院咨询后得知,像他家这种情况,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即使要起诉,也还需要交一笔诉讼费。
“我想,能不能先把给董某和证人的钱要回来,好交费打官司,但他们不肯,他们认为,他们已经为我出了证,那钱是他们应得的。”徐中库垂头丧气地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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