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缺席时的交通事故调解应对措施
时间:2023-07-07 11:25:13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调解当事人不在场,交警将不予调解或由交警另行约定。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组织的主持下,自愿协商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通过教育指导,促进各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涉及交通事故调解的,各方或代理人必须在场,除非一方在调解前已委托代理人,否则代理人代表将在场处理。如果任何一方无故不在场,交警将不予调解或由交警另行约定。当事人不在场的,原则上不能调解,但双方电话协商的,事先约定的,签订调解协议的除外。

轻伤交通事故调解不成怎么办

1、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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