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询问证人的地点
时间:2023-02-18 15:22:11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一、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原则主要是:

(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依靠群众;

(五)审判公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七)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则。

二、刑事诉讼中的有关期限规定有哪些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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