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行政处罚决定正式下达且已告知给被告方,那么该决定是无法被撤销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便是在行政处罚正式启动前,受害者已经对被告方的侵权行为表示原谅并且放弃追责,公安机关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只是,一旦经过慎重考虑后的公安机关做出了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这个决定就无法因为受害者的任何退让或是不再追究的意愿而得到修正或撤销。
当然,只要被处罚当事人对此决定心存疑虑并向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从而促使原行政处罚决定被提请司法审查和改变,否则,这一已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继续生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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