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监局在什么情况下才会罚款
1、安监局罚款如下: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4)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5)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6)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和危险物品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监局能否对交通事故企业处罚
不能。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可知,安监局是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具有管辖权,企业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安监局不能对交通事故企业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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