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规定有不同,如江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的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无论金额多少,企业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均按季度申报,也就是分为1月、4月、7月、11月申报,每期应纳税额应按当年应纳税额的四分之一计算。
根据鲁政发【1986】119号第十二条,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纳的税款每季缴纳一次。
根据【1986】财税地字第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由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对房产税而言,对于当月新增的房产,是从次月开始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对于当月减少的房产,当月应当继续缴纳,从次月起不再缴纳。如果企业的房产部分用于出租,部分用于自用,某月房产由出租变为自用,则变化的当月还应当按出租来缴纳房产税。从次月起再按自用计算房产税。企业出租房产,一般都会按整月出租,即租赁期间为1月1日开始至月底最后一日的,在计算当月房产税时财务人员就不会纠结若租赁期间不是整月份的,则当月作为一个整月来计算房产税。企业每月有房产的变动时,应按月计算,按季合并申报缴纳。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跟房产税情况相似,随着商品房的销售移交,开发商缴纳土地税的面积也随着每个月的减少而减少,企业应按月计算土地使用税,按季进行纳税申报。综上所述,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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