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的产生一般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也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在前一种情况下,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得到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企业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转而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或劳务提供时,一般是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来征税,这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是一样的。
(pc15h)
全文3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