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在破产程序里如何处置
企业破产清算中有抵押担保的,企业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取回抵押物,然后将抵押物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二、抵押公司破产后抵押有效吗
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申请破产后可否继续抵押
申请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是否继续抵押,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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