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终止时附着物的处理方法
时间:2023-10-07 21:50:05 3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土地合同规定,土地上的附着物到期后应归还原所有者。当事人自行添附的附着物需自行处理,实现土地承包前的状态。若庄稼或建筑物,当事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处理。但需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当事人须恢复承包前的状态。

根据土地合同的规定,到期后土地上的附着物应该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对于当事人自行添附的附着物,他们应该自行处理,以实现土地承包前的状态。如果有庄稼或建筑物的,当事人也可与发包人协商处理。但是在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恢复承包前的状态。

土 地 合 同 附 着 物 处 理 规 定

土地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理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自己添附的附着物,可以按土地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土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需要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合同的规定,土地上的附着物在到期后应该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对于当事人自行添附的附着物,他们应该自行处理,以实现土地承包前的状态。如果有庄稼或建筑物的,当事人也可与发包人协商处理。但是在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恢复承包前的状态。土地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理问题,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当事人自己添附的附着物,可以按土地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如果土地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需要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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