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若构成该罪既遂,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一个人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既遂,相应的惩罚如下:若情节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背 信 运 用 受 托 财 产 罪 既 遂 的 惩 罚 是 什 么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成立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主观上是故意的。对于该罪的概念,理论界将其界定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定义紧法条的规定,原本无可厚非。但从定义的简洁角度而言,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概念对该罪主体的界定不够简洁,没有概括出该罪之主体的特征;二是该罪的对象,从本质上看,客户资金也是委托理财财产,因此也没有必要全部列举该罪的对象。据此,我们可以把该罪定义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从事委托理财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委托理财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成立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主观上是故意的。但该罪的概念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概念对该罪主体的界定不够简洁,没有概括出该罪之主体的特征;二是该罪的对象,从本质上看,客户资金也是委托理财财产,因此也没有必要全部列举该罪的对象。据此,我们可以把该罪定义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从事委托理财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委托理财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