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录音离婚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并且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一、法庭上给不真实证据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法庭上给不真实证据要承担刑事责任。
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具体如下:
1、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要有证据链互相印证,否则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2、保证书“白纸黑字”难否认,让当事人写下保证书;
3、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拍摄的录像及照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为了取得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5、在宾馆通过监控录像拍摄的、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的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6、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外遇行为予以认可,那么该未经修改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二、亲朋好友的证言能做为证据吗
亲朋好友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我国法律,每一个知道案件真相的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亲友知道案件事实后,应当以其证言作为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上质证、核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发现证人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应当依法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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