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住房用地补偿
时间:2023-05-31 15:56:02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宜昌市房屋征地补偿:1。拆迁补偿通常有三种:1。房屋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或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每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内居民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所的不便。按临时居住条件分类,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按月补助。奖励补偿费用于鼓励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放弃部分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宅基地面积补偿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价。(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费=(合法房屋评估价)+(房屋装修评估补偿费)

(2)房屋拆迁补偿差额=(合法房屋评估价)+(房屋装修评估补偿费)

2。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拆迁安置费=拆迁补助+无周转房临时安置补助+过渡期后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停业业务说明:

(1)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被拆迁人居住的,公式第二项为0;

(2)被拆迁人为住宅的,公式第四项为0。三是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在明代,通过不同的法律依据,由专业鉴定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鉴定,并有依据地产生补偿金额。介绍了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格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是符合规定的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按照评估程序,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房地产在评估时点进行客观、合理的评估,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价格或价值进行测算和确定的活动。

(2)商品房成交均价是指有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测算并公布的同一区域内同类型普通住宅成交均价。(3)重置价格是指估价机构根据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确定的与估价对象具有相同功能和效用的新建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以上三种价格是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但用途不同,适用情况不同。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又称产权置换。根据评价方法的不同,有两种替代方法。价值本位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置换,置换后的新房价值由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是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不结算安置区内差价的异地产权交换。

产权置换可分为两种方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的项目不涉及住宅或因该地块的容积率原因,无法搬迁,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以及然后通过产权的增减,实现等价物的产权置换。

2。搬迁:搬迁是指开发商可以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搬迁。附件:目前,我国主要城市人均最低面积已经确定,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平方米;

(2)房屋征收造成的拆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登记的房屋征收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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