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没有抚养的母亲有多少天探望孩子
在婚姻结束之后,无子女监护权的一方与子女的接触频率所需遵循的规则取决于双方在事先就此事项达成的共识及由法庭出具的关于监护责任的裁决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项条款规定了行使探视权的具体形式和时间可以经由双方协商明确;若未能达成协议,则需要按照法院的最终判决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没有分割财产以后可以再分割吗
若在离婚阶段未能妥当处理夫妻间共同财产之分割问题,那么在离婚之后亦可对此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分配。关于此类财产,通常是指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通过共同辛勤劳作以及相互扶持所累积的财富,这些财富凝结着双方对于这段婚姻的深厚感情及辛勤付出的结晶,理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进行合理分割。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因共同奋斗所取得的财产,将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范畴。
至于如何处理这类型的财产分割问题,以下将提供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需要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等不同类别的财产;若未与其他家庭成员分户居住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最后再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做出清晰界定。
其次,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尊重女性以及体恤弱者;
另外,对于承认家庭责任并协助另一方完成工作任务付出更多努力的一方应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在财产分配过程中也须遵守不触犯国家法律、社会道德规范,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利益等各项准则。最后,关于财产分割的程序,一般首先听取当事人双方意愿,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终结之后,对于未取得子女监护权的一方而言,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接触频次将受到在当初婚姻存续期间所达成的共识或者经过司法裁判的决定性规定所约束。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具体时间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一旦出现矛盾无法化解的情况,那么就必须严格按照法院的裁定来执行。在此过程中,双方都应当充分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以确保子女能够在合理且适当的范围之内与父母双方保持紧密的联系,从而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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