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把欠款人列入失信黑名单
面对欠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措施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以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这一目标:
1.依靠法院自动行为:当法院对欠款人强制执行未果,且欠款人符合失信行为的法定条件时,法院将直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债权人认为欠款人符合失信条件时,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将欠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将欠款人列入失信黑名单都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措施,旨在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欠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情形是法院将欠款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法定依据: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这些情形均体现了欠款人逃避或抗拒执行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是法院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的重要依据。
三、什么情况下需删除黑名单信息
虽然将欠款人列入失信黑名单是一种有效的信用惩戒手段,但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删除黑名单信息以恢复欠款人的信用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情形是删除失信信息的法定情形: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删除失信信息,以恢复欠款人的信用记录。同时,对于纳入期限的失信信息,在期限届满后也应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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