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人出现了不守信用之行为,致使其被列为失信者,那么,为其提供相关担保责任之人,即便在自身财政状况十分困难,以至于无法确保能按时还款和履行合约中规定的义务,也是无须担心理会上榜单的。
但如若此担保人行径不轨,例如,故意逃避法院判决、逃避债务以非法手段获取资产,或者滥用职权完全或部分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等等,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位担保人便将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成为所谓的“老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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