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一、商业欺骗找什么部门
商业诈骗应当向司法机关报案。具体表现形式有:1.用假冒伪劣商品销售兴奋剂和掺假品;2.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货物数量不足;3,销售“加工产品”,“瑕疵产品”,“瑕疵产品”等产品,虚假宣称为正品;4.以虚拟“清仓价”,“售价”,“最低价格”,“特价”或其他欺诈性价格销售商品;5.不要出售带有真实姓名和标签的商品;6.通过雇佣他人来欺骗销售诱因;7.进行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解释;8.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等大众媒体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9.欺骗消费者预付款;10.使用邮购销售来欺骗价格,根据约定的条件提供或不提供货物;11.以虚假“赢得销售”和“退货销售”的形式销售商品;12.欺诈性消费者行为的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欺诈行为的规定
存在消费欺诈的情形前提下才能适用,所谓的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要有以下欺诈行为。
1、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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