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人被拘押了十五天后获得释放,其所涉及的拘留种类既可能是刑事拘留,也有可能是行政拘留或是其他类别的拘留措施。
其中,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在调查与审理各种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那些被怀疑涉及犯罪行为的人员实施的一种强制性司法手段。
至于行政拘留,这主要是由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对那些触犯行政法规的行为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在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得以获释,可能是因为相关的调查已圆满结束,他们并未被判定为罪犯,亦或是符合释放的相关条件。而若是行政拘留,当事人能够重获自由,或许是因为拘留期已经期满,抑或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之后,得到了相应的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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