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主管部门要在项目确定、开发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单体工程审查、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开发建设进度、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物业管理、综合验收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开发企业要定期将项目手册送开发主管部门验核备案。
(二)开发企业不得随意转让开发建设项目,否则,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开发企业随意改变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取得开发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或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项目投资额1%-5%的罚款;对未经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投资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项目投资额1%-5%的罚款;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四)开发主管部门在单体审查前,要与开发企业签订《新建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必须取得《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并向买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方可交付使用。凡未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予确权发证。
(五)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开发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房屋或发布售房广告信息。对搞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开发企业,要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宣传、销售活动,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强化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由开发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土地、质量监督、供水、供电、供暖、消防等部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并实行《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制度。凡未进行开发小区综合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开发企业,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5%的罚款。
(七)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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