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开采管理
1、不得在地质灾害多发地域或多发地段和省、市、县交通主干道设置开采石材的矿点。
2、凡居民建房生活自用采石,应由居民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村、社出具证明,由所辖乡镇政府备案。
3、凡用于村、社、道路建设,塘、库、堰修筑,土地开发整理,新村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建设。在其项目区内采石的,由建设业主写出书面申请,所在村、社出具证明,所辖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国土资源、安监部门备案。
4、凡广巴高速路、乐巴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在其批准占地范围内,采石用于其工程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凡在其批准占地范围外开采石材,必须按照《关于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地材料场管理的通知》(川交发[2006]70号文件)规定按协议出让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二、加强安全监管
1、对居民建房等生活自用采石的,按照安全辖区负责制的原则,其安全生产应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监管。
2、对于村、社道路建设;塘、库、堰修筑;土地开发整理;新村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建设采石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安全生产监管。
3、对广巴高速、乐巴铁路等重点建设项目开采石材由安监部门牵头、项目协调指挥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实施安全生产监管。
三、搞好协调配合
1、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符合矿权设置条件的要简化程序,加快设置矿权,实施开采范围的跟踪监管,对非法开采的要坚决打击。
2、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从事石材开采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要督促办理《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督促取得采矿权的石材开采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公安部门不得向未备案、未批准的石材采矿点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开采企业供应火工产品。对已供火工产品的石材采矿点实行监管。
4、涉及林地的,林业部门要实地核实、登记造册、加强监管。
5、水利水保部门要加强塘、库、堰石材开采的安全监管。
6、环保部门要把采矿点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之中。对未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开采的要责令改正。
7、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非法开采的及时报告,严格监控。对批准和备案的开采点要纳入日常的安全监管之中,加大巡查力度,杜绝不安全隐患。
8、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安监部门牵头定期召集国土资源、林业、交通、经商、环保及相关乡镇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坚决打击违法开采,把不安全隐患杜绝在萌芽状态。
9、对督查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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