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除农用地、宅基地、公益地外)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对其使用权商品化,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市场交易方式,满足建设用地市场需要,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正式进入我国土地实践领域,大致可以追溯到2005年广东省出台的政府100号令(粤府令第100号),其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此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范围逐渐扩大,但总体上来看,大多集中在东南沿海一带、长江三角洲以及西部地区的部分省份。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初步影响和意义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为工业化、城市化提供空间,为下一轮的经济增长提供土地保障。从供给层面来看,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约为16.5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建设用地总量的72%,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约占10%,主要分布在城市周边及乡村各处。其突出的供给特点为存量值得开发,增量储备较大。如,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间接转增;或者在法律允许条件下,通过农村宅基地直接转增(农村宅基地总量约为1000万公顷,占我国建设用地总量的40%)。再如,旧村庄、旧厂房等建筑规模存量庞大,可以通过对其整治转增。第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提高农民收入。据统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在2008—2013年间,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使农村人均收入从2008年的11158元增加到了2012年16673元,城乡收入比从2.33∶1缩小到2.18∶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初步影响是为工业化、城市化提供空间,为下一轮的经济增长提供土地保障。除此之外对于旧村庄、旧厂房等建筑规模存量庞大,可以通过对其整治转增。而且与此同时城乡收入差距也被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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