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简易注销决议怎么写
时间:2023-05-31 11:11:23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是公司自行决定解散的,简易注销需要股东会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81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据此,除上述第(四)、(五)种情形外,需要由股东会根据解散事由作出决议,此决议也是据以成立清算组的依据。

如何办理简易的公司注销程序

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不再提交清算报告,不再办理企业注销报纸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由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股东组织清算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简易注销需具备的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全市范围内未开业、不经营以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个体工商户注(撤)销登记可适用简易注(撤)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仍按现行有关企业注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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