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企业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什么样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通常可能存在相关措施解除,如关税核定结算、补缴;相关资产、资质是否需与相关政府机构进行妥善处理等问题。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向所有涉及到的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核销手续后方可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通常都存在未了债权债务,或许还有欠税行为,如果轻易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股权被冻结、出质,通常意味着股东存在未了债务,而动产抵押则表明企业存在未了债务,无论那种情形,企业注销都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按照一般注销程序,或者清算清结债务,或者通过与债权人沟通减免债务,之后依法办理注销程序,才符合立法本意。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被立案调查,或采取相关行政措施,意味着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如果轻易注销,则影响到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和实施行政行为,最终可能损害社会公共秩序。这种情形下,企业可以在相关行政机关结案后,通过一般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同时,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也是企业的享有的财产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企业注销需以分支机构清算完毕并完成注销为前提,否则,会导致债权人对该领取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所实施的行为无法追责,变相实现了逃避,此种行为是法律必须予以干涉和规制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就表明存在债务未清结或前述其他情形,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一般注销程序完成注销登记。确实没必要再给机会进行简易注销了。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给予工商登记机关一些自由裁量权,使之正当行使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三、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法院裁定强制清算,裁定宣告破产,其实都是向社会宣告,被宣告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不再具有经营资格了。
只有企业清算组或者企业管理人才可以持有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登记手续。
四、简易注销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简易注销的程序主要有四步:
第一步,主动公告、提交承诺:
企业自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第二步,登记机关自行推送信息给相关机构:
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步,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提异议: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四步,简易注销:
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五、简易注销程序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工商局有样表,照实填写即可。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示: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六、简易注销程序需要多久?
简易注销程序主要涉及两个时间: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需公告,如果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则按照公司法应当是公告一次,45天。如果企业章程规定公告三次,或者长于45天,则按章程执行。
2、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程序之后,政府机构的办理时限是3个工作日。具体,需区分三种情况: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2)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3)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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