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新步入婚姻殿堂之后,新配偶所生育的孩子即子女也负有尊长尽孝、关爱扶持之责。
请注意,尽管这些再婚家庭中的子女可能并未与新结婚对象之间存在直系血亲纽带,然而,当他们在未成年时期与继父母共同度过日程,便会自然无意间构建起承担扶养与教育任务的亲子关系。
由此,法律亦赋予他们与亲生父母相同且等同的权益与职责。
在这整个过程中,作为继父或是继母身份的公民,他们对继子女孩子同样肩负着承担抚养与教育责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