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此,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理完毕并宣判,至长时间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时间为准。至于多久时间开庭,则由承办法院根据案件实践情况具体安排,只要没有超过审限,均是合法的。
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多久开庭
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一般审查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日;如果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再次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限任然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日;如果经审查仍然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第三次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限任然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日,在此期间,案件必须做出决定,或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作为一般案件,人民检察院通常会在一个月内结案,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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