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遇到困难的主要原因不是规定了可提前退休的条件,而在于未统筹解决好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关系。探讨了国务院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上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提出了对“中人”增发“过渡性退性津贴”的建议,并认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最好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同步进行。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国
温家宝总理于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在谈到“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时,曾经提出“探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久国务院决定了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可是为什么他在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却只字未提“探索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把这项工作列入2009年中央政府“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任务呢?本文着重分析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遇到困难的主要原因,探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未解决的深层次问题,提出搞好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事业单位的界定及其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引发“提早退休”热议的原因所在
(一)我国事业单位的界定
1952年,在《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中,就已明确使用了“事业单位”概念。我国的事业单位,按照1958年4月劳动部发布试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的界定,是指“包括由国家预算的事业费开支的农业、林业、水利、地质、气象、测绘、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等单位。”2004年6月,国务院在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并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中,根据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构成的复杂状况和分类改革后的要求,又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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