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灵山县的征地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8-04 21:14:13 2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广西省钦州市灵山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灵城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040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69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673元/亩到14692元/亩之间。旧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28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9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80元/亩到13920元/亩之间。陆屋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827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91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79元/亩到13919元/亩之间。那隆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963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0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51元/亩到13804元/亩之间。石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95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80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50元/亩到13802元/亩之间。伯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70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71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27元/亩到13710元/亩之间。武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763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68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421元/亩到13687元/亩之间。太平镇、丰塘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96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44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60元/亩到13440元/亩之间。檀圩镇、新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63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32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330元/亩到13322元/亩之间。平山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85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03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59元/亩到13036元/亩之间。佛子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82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026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56元/亩到13026元/亩之间。烟墩镇、平南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500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72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82元/亩到12728元/亩之间。文利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342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88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22元/亩到12488元/亩之间。三隆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326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8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20元/亩到12482元/亩之间。沙坪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31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79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19元/亩到12479元/亩之间。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是国家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下规定的。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征地补偿并不陌生。对相关的规定做一定的了解,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如果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时,才可以更好地进行维权。虽然,政府是有相关规定的,但是,在具体实施时,还是要看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的。

国家征地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另外,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时,建设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选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建设地址,并划定用地范围。

3、商定补偿安置方案。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4、划拨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5、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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