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2.《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结论:以上的规定就是法定赔偿,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时,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
按照《著作权法》四十八条的规定。法定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难以计算的。赔偿数额是由法院来决定,一般由审判的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侵权所造成的影响等各方面来判决。数额最高是50万元,没有最低限。
一、著作权侵权考虑哪些因素来确定法定赔偿金额
总而言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考虑赔偿金额:
1.从被侵权人角度出发,法院会考虑
(1)被侵权人为获得许可所支付的相应授权费,如果被侵权人是著作权人,则会考虑其为创作所付出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2)被侵权人通过作品所能获得的一些附属利益收入,诸如节目广告播放所能获得的收入以及相应付费产品所能获得的收入等。
(3)被侵权人本身的知名度
2.作品本身方面,法院主要会定性作品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大小。考虑其商业价值主要从这几个角度出发:
(1)知名度,影响力等,这方面法院可能会以收视率、点击量等具体数据加以判断;
(2)是否有其他被侵权的状况。
3.侵权人角度,法院会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从而认定侵权行为的影响程度。主观上,法院会界定其恶意程度。如果被侵权人在收到权利告知函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明知该作品为侵权作品的状况下,依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即可认定为恶意,当然,不同的认知程度则会作为判断恶意程度大小的依据;客观上,法院会考虑该侵权行为本身的力度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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