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批注、背书、投保单和有关保险单证组成,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
第2条保险范围1。持有效机票乘坐旅客航班的旅客,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者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以是投保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事故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3、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样原因致残,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按保险金额及相应的伤残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治疗未完成的,根据第180天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估,并相应支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致一人以上残疾的,本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只手或脚的,本公司只支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相应的伤残项目支付比例不同的,本公司只支付比例较高的伤残保险金。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批准的医院住院,并按照被保险人居住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的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的10%以内支付医疗保险金。5、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一次性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免责: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拒捕被保险人的。打架、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吸食、吸食、注射毒品4。受酒精、毒品和管制药物影响造成的事故。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航班上发生的事故。被保险人安全检查合格后离开机场造成的事故。
第5条保险期1。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的航班有效机票到达机场并经安检合格之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到达目的港并离开航班舱门之日止。2、被保险人变更为同等航班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同等航班上通过安全检查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到达目的港并离开同等航班舱门时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按股份计算,每笔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同一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2、保险费由投保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每笔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第七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抚恤金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上签注。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