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反诉的条件
时间:2023-04-21 16:10:58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提起反诉的条件

1、提起反诉的条件如下:

(1)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2)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3)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4)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二、民事诉讼被告反诉有什么特征

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

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人,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各自具有原、被告的双重身份。

2、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虽然在形式上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谈不上反诉,但反诉与本诉一样,具备诉的要素,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从本质的说,反诉之所以为“反”,是两诉提起的时间上继起性的逻辑结果。反诉的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第一,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

(2)第二,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3)第三,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总之,反诉与本诉一样,都有自己的独立请求,一诉的诉讼关系因判决、调解、撤诉等归于消灭时,并不必然引起他一诉的诉讼关系的消灭。

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即被告提起反诉的主要目的在于动摇、抵销、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或者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地失去作用,甚至迫使原告向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4、反诉具有牵连性

关于反诉牵连性的问题,是反诉制度中比较混乱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但大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明确规定对反诉的限制性条款;二是对反诉不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此就没有规定,任由理论界和实务界解释,审判实践中也极不统一。这一分歧主要集中在反诉与本诉是否必须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上,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牵连。有的认为,本诉与反诉必须与同一的法律关系或法律关系有联系。有的认为,只须事实上有牵连而不问在法律上是否有牵连。普遍的观点是:“一般应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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