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起诉法定要件者,应当于七个自然日内决定立案,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如若诉状不具备法定要件,则应在同一期限内做出裁决文书,宣告不予立案受理;若原告诉求对裁决表示不服,有权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上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有责任确保当事人依法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必须予以受理。对于符合起诉法定要件的案件,应当在七个自然日内决定立案,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如若诉状不具备法定要件,则应在同一期限内做出裁决文书,宣告不予立案受理;若原告诉求对裁决表示不服,有权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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