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一、必要共同诉讼人有哪些法定情形
必要共同诉讼人有三种法定情形,分别是: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有哪些分类
1、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需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
2、非必要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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