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项债务被法院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权人便可选择对债务人的伴侣进行诉讼;
反之,在债务确认为债务人的私人承担时,债权人将无权对其配偶提出诉讼请求。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定义的解读如下:
(1)在婚前由单方以借款方式购置的财物转化成了夫妻共有财产,为购买这些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2)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共有的生活方式所负担的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或者在一方单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产生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与伴侣共享时所产生的债务;
(4)妻子或者丈夫为了治愈自身疾病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亲属的治疗所产生的债务;
(5)用以抚养子女所需的债务;
(6)为履行赡养父母等法定义务人员的责任所产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8)为支付符合合理要求并具有必要性的社交活动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9)在婚姻协议中明确约定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10)其他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项产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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