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药品广告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1、《广告审查表》;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核验原件)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4、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委托文件和代办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6、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批准的说明书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7、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8、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9、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桂林药品广告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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