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农药广告审查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25项
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二、桂林农药广告审查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十六条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根据1995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正。
1.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2.农药已经国家批准登记;
3.农药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
4.农药广告中没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5.农药广告中没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6.农药广告中没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7.农药广告中没有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8.农药广告中没有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10.农药广告中未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11.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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