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有关机构单位存在泄密事件的情况,须于24小时内上报给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
此项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能够尽早地察觉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泄密事件,从而有效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泄漏,极有可能触及到严重的刑事罪行,根据相关法规,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之过失导致国家机密外露,都将面临着法律的严肃追责。因此,各机关单位在进行此类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务必严格恪守各项法律规定,全力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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