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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电子签名将与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将大大促进和规范我国电子交易的发展。
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签名法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借鉴联合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签名立法的做法,这部将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将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的重点确定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几种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法律还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为保护电子签名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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